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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2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至违背其原则,弱化了法律的惩处力度,导致违法现象屡禁不止。而在审理消费者权益案件中,又存在以下共性,消费者权益受损害以后,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偏少,究其原因,我认为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各个角落,广大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发生问题后,只要没给自己造成较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自认倒霉;二是审判的诉讼成本较高,亦对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消费者不愿意花费过多的时间、精力、财力讨一个“说法”;比如我院审理的质量损害纠纷案件,从立案到现在已历时两年有余;三是消费者不能有效保存证据,即使提起诉讼也难以维护权利,也是造成诉讼案件少的一个重要原因,表现在购买商品时不注意索要发票或不注意保存发票,缺少提起诉讼的基本证据,另外在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后不注意保存现场,甚至无意破坏现场,或者投诉不及时,造成诉讼时作为原告应有的证据灭失。从在我院提起诉讼的这三件案件情况来看,针对此类案件,首先,消费者应该加强自我保护能力,注意保存证据。在遇到假冒伪劣商品时,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要知道,也许该产品只是让我们财物有所损失,但对他人,就是人身上的伤害。其次是法院以案说法加强消费提示。加大宣传力度,近来新类型消费纠纷产生后,商家与消费者对各自权义的边界尚有一个认识与确定的过程,法院可将审理的新类型案件裁判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通过司法审判职能的延伸,指引商家规范自己的商行为、指引消费者理性消费避免消费新陷阱,同时引导形成正向的商业运行与大众消费价值观。三是加快制定新类型消费相关监管规范。目前来看虽然新类型消费纠纷所占案件绝对数量较少,但相关的消费投诉却较多。分析认为,消费者投诉后未选择诉讼很大程度是在对消费金额与诉讼成本综合考量后的被动放弃,而消费纠纷本身并未完满解决。要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就应及时加强相关行业规范或行政监管,从而真正减少、预防此类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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