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在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时,对旅行社违约行为给旅游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也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举措。针对我国立法上的缺陷,笔者建议在将来的立法屮将旅游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纳入法律范围,对旅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耍件、赔偿额度做出适当、合理的规定[9]。而关于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侵权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确定[10]。同时,还可以参照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制泄相关旅游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五、结语旅游者是旅游业发展的生命线,其作为一个相对特殊的弱势群体,在旅游过程享有多方面的特殊的旅游权利,必须予以充分的关注和保护。随着旅游消费的普遍开展,止确及时解决旅游纠纷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前旅游业健康发展的中心。只有充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罗冬娥•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论要[J]・求索,2004(07)・曹扬•浅谈我国旅游立法滞后对旅游业的影响[J]•旅游科学,2000(2):34.杨紫?•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94.焦承华•旅游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200-212.仇书勇•旅游者权益保障简明读本[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王军:美国合同法案例评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33.唐孝辉•旅游合同相关问题思考[J]・前沿,2003(7):88.冯乃康•中国旅游文学论稿[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1995.杨玲英•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D]•湘潭大学,2006.[10]林朋•论旅游消费者的法律保护[D]•山东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