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债权不具备适于抵销的状Р态,禁止抵销或抵销的意思表示无效等理由所作的判断并不发生既判力,被告可以就该债权另行起诉。Р3. 当法院承认被告债权而驳回原告请求的全部或部分时,在抵销对抗的数额Р内,被告债权成立的判断具有既判力。抵销抗辩既判力的效力不得超过本诉请求的金额,被告可以就反对债权的余额另行起诉。Р第三节抵销权的实践意义Р、公平稳定效应Р抵销有一定的经济功能和金融稳定效应,有相当的社会价值,体现一国在债权人债务人权利保护上价值选择的偏好。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价值理念以及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异,对抵销的法律规定也不同。现代各国关于抵销权制度的设计虽渐趋于一致,但权利保护和防止权利滥用之间仍显现同质不同量的制约与平衡。抵销权逐步扩大适用是一种国际潮流,各国一般都是在破产领域程序中对抵销权行使做不同程度的限制,体现个别债权人利益和债权人集体利益的权衡和抉择。本文对破产法上的抵销不展开讨论。Р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经济往来中互负债务的现象很常见,金融的发达使当事人债的关系更加错综复杂。使得互负债务的债权人之间实现最大限度的债权可得价值,免除相互偿还的费用和消耗,可谓互负债务的债权人的最优行为选择。为达到抵销状态,根据理性人价值最大化的选择,也容易产生为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清偿实施不法行为,从而产生极大的道德风险,甚至有可能不法行使抵销权时偏离抵销制度的价值取向,因此需要法律设置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某些抵销权的实现,进行恰当得平衡。如果法律对频繁杂乱的变化不能起到制动作用的话,那么其结果便是混乱和失序,因为无人能够与之明天将出现的信息和事件。[叫Р二、简化债的清偿Р民法上设立抵销制度的初衷是使互负债务的双方免除相互给付义务,在同等下条件下消除对对方的责任,从另一侧面对债权人的权利给予等同的保护。抵销是债权实现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迅速有效双重清偿债务的一种重要的民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