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自己的贡献。Р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概述Р(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概念和意义Р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建立和不断完善的基础。不动产物权登记就是权利人向国家专职部门进行申请,将有关的不动产物权设定、变更、转移等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上。其实质就是在登记薄上,记载设立的不动产物权和移转等情况, 便于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查询。在我国《物权法》中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拥有对登记材料进行申请查询和复制的权利,登记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物权公示和登记的目的就是使登记资料满足与这个物权存在关系的所有人的要求。在登记制度上,所说的土地登记或是不动产登记,都是指总体登记房地产和附着物制度。没有必要对不动产物权和不动产进行区分,而且物权实施对世效力和公示原则是通过不动产登记来完成的,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被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建立起来,不断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建立健全有利于推动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1Р(二)不动产变动及变动制度的历史沿革 1.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产生Р在古代,对所有权的移转进行判定主要是通过交付的方式来实现的。罗马法最初在形式上注重转移所有权,由最初的曼兮帕蓄和拟弃诉权过度到占有移转或交付的方式。日耳曼法随后把交付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发展,要求当事人在把土地所有权进行让与时, 需要有证人作证,缔结让与契约,让与土地所有权的条件必须由交付行为和让与合意两部分构成。文书取代象征物的交付就是从这种交付方式逐步演变而来的。受让人接到对当事人让与合意进行记载的文书,就意味着交付行为的完成。文书交付正是现代登记制度的发展基础。Р2.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发展Р(1)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和法国、德国等。学界普遍认为,12 世纪前后Р1 王欣,杨晓燕:“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初探”,《泰山学院学报》,2007 年第 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