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体现了立法者对隐私权的重视,社会对隐私权的重视,说明人们对隐私权的关注没有间断过,仍在不断完善当中。1.2.2?国外有关患者隐私权的民事立法隐私权以及患者隐私权的出现是人类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文明的象征,是经过世世代代人类的共同努力的结果。从产生,到被大众感知进而接受,再到觉醒并为之作出奉献。这一艰辛的过程凝聚着前辈的心血与智慧的结晶。并且隐私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人们对隐私的察觉源于人类的羞耻感,人们认识到有些事情只想自己知道,不想让他人知道,或者他人知道后自己感到不好意思。但这种想法只是一直存留在人们的心理,从来没有让渡出去形成一种统一的约束力,约束大家,保护个人。也就是说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让法律来统一约束大家,保护个人。直到110年前左右,隐私权做为正式的法律概念首先掀起在法律学术界,学者们大胆的提出自己的主张与建议,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的是一篇法学论文。将一种仅自己知道,仅自己①《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1993年8月7日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侵犯他人名誉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