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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抵押权制度研究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47 |  大小:755KB

文档介绍
》制定后不断对法典中规定的抵押权制度的完善中而进一步发展的,如1806年3月7日《关于农业担保证券》的法律,1935年《关于收获物担保证券》的法律对其进行了修改;1909年3月17日关于《营业财产买卖及设质》的法律等。二、德国抵押权制度的演变过程1900年《德国民法典》严格区分动产担保与不动产担保,一方面坚决地废除以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为特征的动产抵押制度,另一方面又废除了作为占有质的不动产质权制度,从而形成了“抵押权适用于不动产,而动产上只能设定质权的传统担保观念"。①在德国,不动产担保在整个担保制度中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其重要性远较动产担保为大。这不仅因为德国物权法的编制始终是以不动产物权为核心,更重要的是在实务中,土地的经济价值较大和稳定性强这两个优点是其它财产无法比拟的。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动产的价值以及种类已经较世纪之初时巨大和丰富,’但不动产信贷在整个信贷事业中仍然占据了50%。⑦德国法上的抵押权分为流通抵押和保全抵押,以流通抵押为原则,以保全抵押为例外,体现出德国法重视担保物权的融资功能。所谓流通抵押,又称证券式抵押,是指为主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可以脱离主债权而独立存在,并可以为投资标的自由转让的一种不动产担保方式。所谓保全抵押又称登记抵押,是指以保全债权为目的而并不期待其流通的一种不动产担保方式。流通抵押和保全抵押最明显的差异就是在与被担保债权的关系问题上,保全抵押具有极强的附随性,而流通抵押的附随性则非常缓和。《德国民法典》中的抵押权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上禁止设定抵押权。下面介绍一下《德国民法典》中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种类。第一,依担保物权是否从属于债权为标准区分为土地债务和定期金土地债务以及抵押权。土地债务,。徐沽.担保物权功能论【M】.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76页.。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论【M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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