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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探究-民商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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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范围的立法完善》,载《科技信息(学术版)》,2007 年第 24 期。Р4Р2.2.1 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Р配偶就是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的称呼,配偶作为家庭最基本的成员,成为继承人于情于理都是说的通的,配偶双方在生存期间相互扶持,无论在人身上还是财产上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且婚姻关系是其他亲属关系,包括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婚姻关系在人类社会的延续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些都决定了配偶不仅能取得继承权,而且是基于婚姻关系而相互享有的。Р2.2.2 基于血缘关系而取得Р从古至今,世界各国或地区都将血缘关系作为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确定的依据。毋庸置疑,血缘关系是人类先天的与生俱来的关系,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就已存在,人们总是希望将自己的遗产留给自己的下一代,而不是流出自己的血缘关系之外。就我国而言,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家族关系和宗族关系仍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显然,血缘关系是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重要依据之一。Р2.2.3 基于扶养关系而取得Р开创了以抚养关系作为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国家是苏联。苏联 1922 年民法典规定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且无劳动能力的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Р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于基于扶养关系而取得继承权也表示支持,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符合权利义务相对称以及民法的公平原则。二是完全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继承人在死者生前尽了扶养义务,在死者死后继承其遗产,符合道德规范,也与人们的内心愿望是一致的。Р就我国目前的《继承法》而言,法定继承人取得继承权并不基于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而是基于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并不少见。例如:继父母子女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取决于相互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或赡养关系。只有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扶养关系者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再如儿媳与公婆、女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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