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其制度我们必须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在思想和意思中处于一中绝对公正的地位。虽然在我国刑诉法中已明确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具有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及死刑的权利,但是在这最终的阶段主要是靠不同阶段的侦察、检察来逐步完成的。现代刑事诉讼将侦察、检察及审判分离就是为了更好的互相监督其自身的权利及相互配合履行自己的义务。Р 四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所引入的广大群众及有关人士的听证制度是更好的体现死刑制度的公正性,同时也会让人发人深醒的领悟。由死刑制度所带来的思考问题,由于司法审判不同于民意审判,它是在利用法理及刑诉中所应遵循的原则,及富有法律理性的法官而进行的。而民意审判则不同,它不能体会司法的公正性,同时在权威上不能得到社会与民众的认可。因此,司法审判与民意只能是一种相对独立的两种产物。死刑一旦实施是天地无法逆转的,因此在民意问题上也应考虑。如何才能得到真实、客观的民意?由于社会是由各阶层、各团体组成的,只有综合各阶层的观点和看法,在完善民意的同时总结其理论深入实际的调查,才能得到全面、客观的民意。我们更应该注重与实际相结合,使死刑制度在刑诉中处于一个正确而又独立的位置。死刑复核程序引入听证制度,就可以从各层次、各角度收集不同类型人就被告人是否应当适用死刑制度而采纳的观点,从中获得全面、客观的民意调整理论。Р 四、死刑制度的公正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配合Р 从各大新闻媒体、报纸摘要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当今社会中,在司法制度逐步完善的今天,仍有许多错杀、冤杀案件。这种现象不仅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同时也会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对司法体制的不满和指责。每个社会的发展都建立在一种牢固的社会体制下,只有国家的体制日益健全、传统文化和传统制度时刻都束缚在社会进步的枷锁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的进步,传统体制也将与社会的发展、进步处于缓慢进行的状态。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构建一个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