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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刑法中自首制度论文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65KB

文档介绍
没有犯罪,后经查证,被告人张平确有抢劫行为,人证、物证俱在。对这个案例中的被告人,我们就应该认定其自首无效。因为他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没有接受审查和追诉。有的自首以后在候审期间又犯罪的,可以不予以从轻处罚,因为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分子本性不改,若对其从轻处罚将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Р自首要与刑法的宗旨一致。制定刑法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而自首是一项分化、瓦解犯罪集团以及改造犯罪分子有效的刑事政策,也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精神的重大体现。惩办是依法定罪量刑,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具体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而定。它不是主要目的,宽大也并不是宽大无边,是根据自首的犯罪分子的主动情况而定,是以惩办为前提的,没有惩办的压力,坦白自首的道路就行不通。越是打击不力,坦白自首越会减少。充分认识对自首的犯罪分子从轻处罚,有利于我国的社会安定和国家建设,有利于民主与法制建设;只有坚持自首政策,才能真正的瓦解、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由此可见,自首是犯罪人犯罪以后的一种积极行为,它表明自首的犯罪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和应受惩罚性,从而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与现行的统治相对立的,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犯罪人得以产生一种主动解决这一矛盾的愿望。简言之,自首的本质属性就在于主动提请司法机关追诉所犯的罪行。Р综上所述,自首制度是长期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坚持自首政策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着现实的意义。真正理解并在实际中运用是本文的目的。自首从宽是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政策,具体体现了刑法的直接目的,因此把握好这一政策才能真正的理解刑法的初衷,办案中才会事半功倍。加强这一政策的理解,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集团,有利于预防犯罪,进一步稳定社会,减少人民的损失。总之,自首政策是推动刑法完善、完整、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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