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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论述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且保证第三人、债权人或评估机构可以以低廉的成本获得这些信息;(2)加强对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监控,增加对关联交易控制的条款,规定大股东对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的责任;(3)加强对公司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监控;(4)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规定公司董事、经理对公司实质性资本减少的责任。3、降低最低资本限额标准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资本最低限额过高,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应予以适当降低。对此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此种最低资本限额为5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此种最低资本限额为50万元,这里的最低资本并非公司注册资本,而是指公司股东第一次所缴付的股份资本总额所应达到的要求。[25]此外,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市场机制不健全,为防止公司滥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还不适宜完全取消最低资本限额规定,规定最低资本限额是非常必要的。设置法定最低资本额规则的目的就是设置一个“门槛”,以防止缺少对自己的风险经营承担责任的最基本财产的人进入,防止没有基本担保财产的公司设立。这个“门槛”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底线,是公司设立者以公司方式从事风险经营时所必须支付的代价。[26]因此,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应保留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在公司资本制度的配套机制尚未健全之前,贸然取消这类规定,势必会加大债权人的风险,故可在将来时机成熟后,可以取消这类规定。4、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罚措施,完善验资制度。结束语:我国现在已经进入了世界某一组织,为了能够很好的适应,当代国际竞争的环境,不断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势在必行。因为先进合理的公司资本制度,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市场环境,有利于投资主体创造更为广阔的投资空间。特别是在中国成功入世的今天,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有利于加快中国市场经济与世界接轨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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