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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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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一般指军事上的立功,对立功的考察具有延后性,往往集中于判决宣告以后,缓刑考验期内。。对立功的评价也位于判决宣告之后。3.特定犯罪情形的禁止性。主要指的是:累犯不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的不适用。对于屡次犯罪的军人,战时缓刑不能起到有效的改造作用,因此不得对累犯适用战时缓刑@。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因此对该类罪犯适用战时缓刑一旦其再犯,则会造成一次全新的严重后果。因此此类人员不适用战时缓刑。4.犯罪前科的消灭性。战时缓刑适用后通常可以得到四种结果,其中三种与一般的缓刑相同,只有一种情况具有特殊性,即被适用了战时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期间既没有发现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遵守关于战时缓刑的特殊的监督管理规定,同时还要满足战时缓刑的一个特殊的条件即具有戴罪立功情形的,缓刑期满的可以不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原判决并且不以犯罪论处。这种情况下不仅消灭其刑,而且消灭其罪。犯罪人视为无前科。这也是战时缓刑区别于一般缓刑唯一一个特殊的地方。1.1.3战时缓刑与一般缓刑及立功的关系缓刑制度附带着一些条件,对符合这些条件的犯罪人予以宣告,以犯罪人的良好改造来换取刑罚暂缓执行甚至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一般来说,对于一些刑期不长、社会危害较轻、适合改造的犯罪人可以适用缓刑。美国东部城市波士顿率先于1870年实施了第一部缓刑法。起初只有少年犯才能适用缓刑,后来,马萨诸塞州引入了缓刑法,并将其扩大适用到一般的犯罪人。随后,在比利时首①参见李凯瑞等:《战时缓刑制度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10年第3期,第63页。。参见冉巨火等:《为战时缓刑正名——对《刑法》第449条的正确解读及立法评析》,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6年4期,第53页。。参见冉巨火:《战时缓刑制度若干争议问题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26卷3期,第7l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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