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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毕业论文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66KB

文档介绍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文本应当具有明确性,含糊其辞,似是而非的刑法文本显然无法达到罪刑法定的这种保障功能, 甚至也无法实现其维护秩序、保护法益的基础功能。刑事立法根据罪刑法定明确性的要求,实现刑法规范的类型化与具体化,应当做到对于犯罪的处罚,不仅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而且能够根据特定保护法益的内容以及侵害行为的样态,将可罚行为的类型、特征以及刑罚的种类与幅度,明确、具体地反映在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之中,为公民理解和遵守刑法、法官解释与推理刑法的提供逻辑认识依据。不可否认的是,限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我们可能永远也达不到那种理想的明确性,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在目前也是再所难免的。对于现行刑法中存在的模糊性条款,最高司法机关应该尽量通过司法解释的刑事在其本义内将其明确化,同时对于那些兜底性条款,必须进行等价值的限制性解释。如刑法第 114 条规定的以其它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必须将“其它方法”理解为具有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具有等价值,相同危险性的方法,否则就不能构成此罪。为解决刑法分则空白罪状问题,在适用时,为明确空白刑法的犯罪构成,需援引其它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等规定来补充说明。①这种补充空白刑法空白的规范,被称作补充规范或空白规范。这种空白规范并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空白规范作为一种被参考的补充性法规,它应当具备基本的明确性,从而给公民提供合理的预期,然而笼统地规定参照“国家规定”,显然不具备这种明确性,它不仅增加了司法者找“法”的难度, 还使得民众缺乏法安定感。而如果被参照的政策、决定和命令之间相冲突,那就更让包括司法者在内的所有人感到无所适从。所以针对这类空白罪状,立法机关有责任通过立法解释将其完善起来。(二)建立罪刑法定原则的保障制度邱玉梅.罪刑法定原则探析[J] .法学研究,河北法学, 1998 ( 16, 8). 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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