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管理职位中部分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Р(二)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Р(三)职位条件有特殊要求的;Р(四)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的。Р第三章 程序与纪律Р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Р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Р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交流,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Р(一) 各单位(处室) 根据工作需要, 提出交流人员的建议名单;Р(二)局人事处(组织处)征求有关单位(处室)意见,了解拟Р交流人员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Р(三)局人事处(组织处)拟定工作人员交流方案;Р(四)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Р(五)局党组指派专人与本人谈话;Р(六)局人事处(组织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按规定需进行离Р任审计的,应进行离任审计。Р第十三条?根据上级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局党组对局管Р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整交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Р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的轮岗,由各单位(处室)组织实施,科级Р领导干部的轮岗需报局人事处(组织处)备案。Р第十五条 交流轮岗工作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Р(一)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规Р定,不准超职数、超编制配备;Р(二)各单位(处室)必须严格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Р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Р(三)各单位(处室)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工作人员交流轮岗Р的决定;Р(四)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轮岗决定,?接到通知后,Р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岗位上Р班。Р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当事人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 予以处理;对Р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人员,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Р第四章?附?则Р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Р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处(组织处)负责解释。Р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