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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讨论稿)-洁净版-20160719.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水水质检测、卫生监测单位实行监督管理。Р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资质证书。Р市区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其根据职能指定单位负责;各区、县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其根据职能指定单位负责。Р第十七条经二次供水设施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向用户公布及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Р水质检测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的水样进行采样、检测,并及时出具水质检验报告,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Р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将检验结果存档,以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Р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向用户公布,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限期组织清洗消毒。Р第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监测时,发现二次供水水质被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责令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立即停止供水,限期整改,并告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Р发生水质污染事故的二次供水设施整改后,水质须经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监督检测检验机构认定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Р第二十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培训,并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才能上岗工作,健康体检每年进行一次。Р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于饮用水卫生的疾病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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