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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Р第三十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档案。Р第六章法律责任Р第三十一条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Р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Р(一)二次供水工程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的;Р(二)建筑物应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未建设的;Р(三)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Р(四)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Р(五)违反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Р(六)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进行抢修,造成停水事故24小时以上又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处置的;Р(七)其他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Р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Р(一)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Р(二)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未经卫生部门或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即向用户供水的;Р(三)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Р(四)没有按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的;Р(五)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消毒人员未取得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的。Р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由城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Р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法本办法,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Р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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