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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59KB

文档介绍
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三)要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四)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供热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办公场所等其他条件。Р以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实施供热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的节能减排水平、技术方案、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安全性等进行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Р第二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Р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对供热温度、热能流量、供热区域、有效期限、服务标准、安全管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Р第二十三条  市主城区供热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各县(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区采暖供热期。如遇到特殊情况,由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暖供热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Р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7天启动冬季供暖预热,并视天气状况适时延期停暖。供暖预热和延期停暖期间要有明显的感官效果。Р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Р第二十五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6个月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Р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配套费、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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