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Р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影响饮用水安全。Р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二次供水设施的行为。Р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文明施工,遵守国家和省、市施工现场管理相关规定。Р 居民住宅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维修、改造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扰乱供水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挠供水单位维护二次供水设施。属地街道、物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Р 第十八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进行抽查。Р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Р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及资金来源渠道,安排、拨付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年度专项资金,并监督专项资金使用。Р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Р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实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Р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Р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Р (二)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Р 第二十一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二十二条自备水源供水单位应当自行筹措资金,负责对其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Р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