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水质信息的,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Р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Р(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第九条规定,未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的;Р(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不善,导致二次供水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的;Р(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及其他违反二次供水卫生安全规定的。Р Р第二十九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安排未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的人员,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者或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清洗消毒工作的,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Р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由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清洗消毒单位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Р(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Р第三十一条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