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第二十八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档案。第二十九条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第三十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抽查,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依法查处。(一)二次供水工程未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二)建筑物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没有建设的;(三)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四)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五)违反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抢修,造成停水事故24小时以上,又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处置的;(七)其他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一)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未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二)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未经卫生部门或者相关的水检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即向用户供水的;(三)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四)没有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备进行定期消毒的;(五)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消毒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的;(六)其他违反二次供水卫生安全规定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供水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