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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市财政局选择确定,并由市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企业选择确定,并由子基金企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Р 第二十八条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Р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Р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Р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Р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Р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Р 第三十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Р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Р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Р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Р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Р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Р不同产业领域的子基金可在章程或协议中对此作出更明确具体的约定。Р 第三十一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在德州市域范围内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Р 第三十二条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Р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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