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操作规程等作出规定。Р8.1.2Р应当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Р查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对检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校准作出规定。Р8.2.1Р应当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并予以标识。Р查看检验仪器和设备是否按规定实施了校准或检定,是否进行了标识。Р8.2.2Р应当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Р8.2.3Р当发现检验仪器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检验结果进行评价,并保存验证记录。Р查看设备使用、维护记录,当检验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是否对以往检测的结果进行了评价,并保存相关记录。Р8.2.4Р对用于检验的计算机软件,应当进行确认。Р*8.3.1Р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Р查看产品检验规程是否涵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确认检验记录是否能够证实产品符合要求;查看是否根据检验规程及检验结果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Р8.3.2Р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Р*8.4.1Р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批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Р8.4.2Р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证书等。Р*8.5.1Р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Р查看产品放行程序,是否明确了放行的条件和放行批准的要求。应当规定有权放行产品人员及其职责权限,并应当保持批准的记录。Р8.5.2Р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Р8.6.1Р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