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雇佣概念最早于1985年由AudreyFreedman在雇佣安全会议上提出,其理解是“当企业急需劳动力时雇佣员工,并利用他们的技术为企业服务的一种管理手段。”1987年Polivka与Nardone在AudreyFreedman的基础上提出了临时雇佣。1996年,Nollen和Axel认为日益增长的非典型雇佣与企业的一些目标离不开——根据工作负荷寻求有效匹配的劳动力及减少传统雇员带来的法律风险等,但这样种新型雇佣方式下的员工以虽在为企业提供劳动创造绩效,但是缺乏忠诚度,其工作时间以工作任务为基础具有不稳定性。根据著名学者Mckeown(2005)的定义,非典型雇佣是具有非正式、临时性或非全日制特征的不稳定雇佣形式总称,非典型雇佣形式一般包括非全日制用工(part-timework)、临时工(temporarywork)、合同工(contractwork)和其他的非永久性雇佣(non-permanentemployment)[1]。在我国大多特指企业在传统雇佣形式基础上发展并采取的各种非传统雇佣方式,如临时工、非全日制工、派遣工等或包含这些非传统雇佣方式于的组合雇佣形式,其特点在于强调企业采用雇佣方式的多样化[2]。(2)传统雇佣在Connelly和Gallagher的研究中提到,二十世纪里对于大多数员工“标准”或“正式”的工作方式就是在雇主提供的工作场所内,在雇主的监督下提供全职、全时、持续性的工作,并且这种雇佣关系不会被随意中断[3]。而在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因此也赋予了传统雇佣方式具有时代特点:正规单位中的长期、稳定的就业,社会保护的责任由单位承担,劳动者在单位中、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劳动,规律的获得稳定的劳动报酬[4]。综合国内外对传统雇佣的界定,根据其特点可知:传统的雇佣方式就是指全时工作、工作有确定的延续性以及在所属公司内完成工作并完成直接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