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团队,取消其创新团队资格。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核心成员发生工作调动等变化,依托单位应在与创新团队主要成员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科技厅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和继续予以资助。创新团队建设期满3个月内,团队带头人应负责组织填写《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验收报告》,经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依据计划任务书对创新团队的建设成效和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验收评价,验收评价结果是创新团队升级、降级和取消资格的依据。验收合格的领军和重点团队,保留资格并予以新一轮支持,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符合领军团队条件的重点团队,经重新推荐评审可纳入领军团队予以支持。培育团队在培育建设期结束后,符合重点团队条件的,经重新推荐评审可纳入重点团队予以支持,仍不符合重点团队条件的,撤销创新团队资格。第五章支持与保障加强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与其他科技计划的结合。同等条件下,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优先对创新团队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加强创新团队与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的结合。积极协助创新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大力支持创新团队整合相关科技资源,创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第三十五条优先支持和推荐创新团队及其带头人申报国家有关高层次人才计划和团队建设计划,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为创新团队建设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第三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将创新团队建设作为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政策、资金、项目、条件等方面对创新团队给予大力支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区域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