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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部省会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自治区、直辖市)长签订议定书。Р第十五条双方按照议定书确定的合作主题开展会商。会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可以采取各种适当的方式进行。会商程序如下:Р(一)确定会商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行文,提出会商事项(包括具体内容),经双方协商后分别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同意。Р(二)安排会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文,正式提出关于本次会商的议程、会商事项及相关安排的建议,并由双方共同作出会商安排。Р(三)开展会商。会商的基本议程为:总结上一年度(或阶段)工作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年度(或阶段)工作提出会商事项及作相关说明,双方进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由部省合作委员会主任进行工作部署。Р(四)印发会商纪要。Р第六章组织管理Р第十六条成立部省合作委员会。部省合作委员会是部省会商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确定重大合作事项及其实施方案,部署相关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并组织对会商合作工作的效果评估。部省合作委员会实行双主任制。主任由科技部部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长担任,副主任由科技部副部长和分管副省(自治区、直辖市)长担任,成员为双方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Р第十七条部省会商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科技部计划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作为双方的联系单位和各自的业务牵头协调部门。部省各自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本领域的相关工作,并按分工落实合作事项。Р第十八条会商工作制度的有效期视工作需要而定,一般为三年左右。有效期满,会商工作是否延续由双方另行商定。Р第十九条双方按照议定书、会商纪要和相关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落实会商议定事项。Р第二十条部省会商工作实行绩效评估。根据需要,部省合作委员会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依据议定书、会商纪要及有关实施方案,对部省会商合作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Р第七章附  则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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