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养护工程完工后,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质量评定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验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市港航管理部门负责。交工验收合格的,各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由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汇总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复竣工决算,并依据建设合同下达质量保证金计划及支付项目资金。未经批复不得清付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本办法要求,对竣工项目进行投资评审,以评审值作为建设养护工程实际投资额。省级重点内河水运主航道、船闸等建设养护工程实际投资超计划部分,经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核准,纳入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实际投资低于计划投资部分,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相应调减项目投资计划,并将结余资金调整用于当年其他项目或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十八条 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有新增资产的建设养护项目应及时办理资产和相关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及省直管县(市)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省每年将采取不同形式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依据。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挤占、挪用、截留、骗取资金的;2、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投资标准的;3、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4、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评审的;5、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