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的项目经费预算, 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 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第十八条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 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 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九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第二十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技厅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第二十二条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省科技厅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 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或鉴定( 评审)。在项目验收或鉴定( 评审)时, 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验收或鉴定( 评审) 报告外, 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和项目完工决算表。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对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 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7 年 10月7日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山西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晋财工字〔 1997 〕 7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