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全引目录、人名索引等检索工具,编写大事记、组织沿革、基础数字汇集、专题概要、利用效果实例汇编、发文汇集等编研材料,满足利用工作需要。第二十一条业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第二十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业务档案保管制度、保密制度、查(借)阅制度,规范提供利用工作,确保业务档案安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开展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有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国家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标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和山西省档案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2、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各项制度。3、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分类编号方案。4、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材料移交清单。5、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销毁清册。6、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借阅登记表。附件1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便于本单位各内设机构及全体职工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8号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本单位文件材料是指本单位各内设机构及全体职工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单位工作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