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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核, 征询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 并在省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据此,提出本届省级文明单位表彰建议名单, 报省文明委审定。(四) 命名表彰。省文明委审议批准后, 进行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获得“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山西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 可在命名后对单位职工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年度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两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总额,“山西省文明单位”年度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奖金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来源渠道,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解决。市、县两级文明单位的奖金原则上要在省级文明单位奖金标准之下,逐级拉开一定差距。第四章创建管理第九条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 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届初申报,届中管理,届末评选表彰。第十条连续两届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全国文明单位一般从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推荐。第十一条对已获得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予以撤销。撤销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省文明委决定。被撤销称号的单位, 不得参加下一届申报评选。第十二条对新申报的单位,在届期内,凡创建工作停滞不前、严重滑坡或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 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限制整改、取消参评资格等处理。第十三条省级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备案。单位如遇重组、撤销、分设、合并,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第十四条山西省文明单位的牌匾应悬挂于单位明显位置。各单位一般只悬挂最高一级机关命名授予的奖牌。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市、省直各工委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007 年颁发的《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晋文明委〔 2007 〕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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