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每月向市代建管理机构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当每月向代建单位报送《项目监理月报》。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进行稽察、审计、评审和监察。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六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代建单位按照合同工期、保证工程质量、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突破投资的,由市代建管理机构专题报市政府给予奖励。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奖励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公开招标的,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代建管理机构依照合同约定暂停资金拨付。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未能恪尽职守,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导致代建项目工程质量缺陷、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而— 10—造成工程损失的,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审计、评审和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 城乡建设代建管理办法△通知━━━━━━━━━━━━━━━━━━━━━━━━━━━━━━━━━━━━━━━━━━━抄送: 省政府办公厅,省经委。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纪委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 年5月5日印发━━━━━━━━━━━━━━━━━━━━━━━━━━━━━━━━━━━━━━━━━━━校对:王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