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加强监事会对企业董事、经营层的考评和任免建议权。监事会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就是仅有监督权、报告权,不具有直接影响董事、经理以及其他监督利象的考评任免的权限。德:国监事会具有董事任免权,实际上,他们的监事会高于董事会。在我国,国有企业曾经有过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尽管被批评效率不高,怛是对发挥企业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和防止经营风险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也规定”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纪录以及进行财务或财务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在监事会主席兼任党委书记的情况下,赋予企业监事会对董事、高管的建议任命权与我国党管干部原则不矛盾,也与《公司法》不冲突,鉴于我国公司治理现实,可进一步扩大推广《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办法,赋予国有企业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的提名权和对经理的任免建议权,同时对企业审计、法律等监督部门负责人有宜接任免权,以提高审计、法律部门负责人工作的客观性,抑制这些部门协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合造假,侵害出资人利益。中国经济三十年的高速发展,我们一直是将效率放在第一位的,当历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高效也带来了部分企业经营者独断专行,监督缺不,导致重复建设,产能过剩,高能耗、高污染,高风险等矛盾显现。党中央及时提出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总方针,中央政府也提出了调结构、转方式发展的新思路,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是“好”字优先,从注重数量到注重质量转变,这里面当然包括加强国资监督和企业风险防控管理,我们不能把别国的监事会制度全部移植到中国的国企,但可以借鉴其合理部分,尤其是德国强有力的监事会制度,结合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中国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独立性、专业性和高效性。(作者系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律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