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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监事会制度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123KB

文档介绍
事会所享有的在其行使监督权之必要时按章程所规定的权限向律协各种工作会议提出议案的权利。15、会议列席权会议列席权,是指监事会所享有的派员列席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和秘书处工作会议的权利。一方面,列席会议是监事会的权利;另一方面,邀请监事会派员列席会议是相关机关的义务。会议列席权,是监事会行使主动监督权的基础,无此则不足以使监事会充分履职。16、意见表达权意见表达权,是指监事在列席会议时所享有的就会议的程序及议题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的权利。此种权利由监事独立行使,无需征得其他监事的同意,即使其他监事反对也可以单独行使。17、会议召集权会议召集权,是指监事会所享有的在律协机关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议之义务,或者在理事会全体成员均去职时,召集该律协机关之会议的权利。所谓“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义务”是指下列情形:一是指章程规定的开会时间已过,召集机关没有召集会议;二是指在有权提议开会的人提议开会后,召集机关未在法定时间内召集会议;三是指由监事会提议开会并在监事会给定的合理时间内,召集机关未召集会议。18、会议主持权19、文件调阅和接受权20、调查权调查权,涵盖了质询权、查验权、询问权和要求报告权四种权能,均为相对人的义务,均不得拒绝。21、要求纠正权要求纠正权,是指监事会所享有的要求律协执行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决议、改进工作、变更决议或停止运作某种特定事务的权利。这只是一种请求权,当相对人不按监事会的要求纠正时,监事会有权改行报告权或罢免权。22、报告权报告权,是指监事会所享有的将律协公职人员违法、违规或不当履职行为报告至会员(代表)大会并交由会员(代表)大会处置的权利。23、罢免提案权罢免提案权,是指监事会所享有的向有权罢免的机关提出罢免律协公职人员之议案的权利。公职人员的范围应当包括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代表、正副秘书长和本律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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