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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59KB

文档介绍
顾问制度验收工作,曲设区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省国资委第一•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验收工作年底前完成,第二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验收工作2006年6月底前完成。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企业,须采取有力措施整改完善,争取尽快通过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总法律顾问是否实现岗位、职责到位;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是否设立,人员是否配齐,职责是否落实;主要制度是否制定、实行,工作机制是否开始形成;法制建设网络体系是否已具雏形等。验收办法另行下发。八、?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必须加强金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要十分重视对金业法律顾问人才的培养,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考试,为参考人员提供必要帮助,解决必要的费用;对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培训注册的人员,应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加强在岗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通过职称评定、建立激励机制等办法解决好金业法律顾问待遇问题,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企业法律顾问要切实树立有为才有位的观念,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九、?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具休抓的工作格局。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方案的制定,列出工作进程表,明确每个坏节、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对工作进展情况,企业负责人要组织检查,对照计划抓好落实。重要子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其出资单位要加强指导,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把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完善考核制度结合起来。省国资委对出资监管单位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时,将把金业是否配备专职法律顾问、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和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经营风险防范机制是否完备的重要内容列入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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