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监事会成员在开展工作时享有较为广泛的调查取证权,查账质询权,信息披露全和奖惩任免建议权等。Р进一步明确外派监事会职能,明确工作的流程和工作的规范,建立制度化的工作机制。Р外派监事会关注的重点应该是“集团公司”和“企业主要负责人”。Р赋予监事会监督职责。Р明确外派监事会监督与财会监督的区别。Р整合监事会与外部监管力量。正确处理好当期与事后监督的关系。Р利用会计师审计结果,形成监督力。Р可以利用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及纪检部门的人才优势,工作方式及熟悉企业情况等优势,各方协调工作。Р国资委应协调安排监事会加强同有关方面的沟通,搭建监事会同上述部门成果共享的信息资源平台,建立定期或者一定形式的交流沟通机制,对有关工作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这一点目前似乎有所进展)Р事后监督与当期监督的衡量判定标准与方法。两者是不宜简单进行时效性比较的,事后监督具有全面性,系统性与深刻性,是当期监督所不具备的,同时其对企业的警示与推动作用往往也是当期监督难以比拟的。两者的结合方法还应该在实践中进行探索。Р完善监事会人员考核激励机制。Р监事会是个特殊机构,具有双重属性,在机关和企业两地工作,完全给公务员待遇或是完全按企业身份给待遇都不妥。因此专职监事的业绩考核与薪酬体系应该在两者之间找平衡,专家建议可通过在公务员待遇基础上给予监事补贴或是年度奖金等手段来实现平衡。此外,还应该考虑到专职监事的职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监事会专职监事与企业和国资委干部交流制度,以激励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有效性,实现监事会的良性发展。Р参考文献Р[1]《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Р[2]张昊.《论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制度—基于中西方管理文化、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差异的分析》Р[3]《国有资产管理》2013年第1,6,10期,2014年1-4期Р[4] 国务院第283号令《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