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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工作体系论文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71KB

文档介绍
事会对于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以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报告权:即当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侵害股东权益时.监事会可直接向出资人和股东会报告。建议权:即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条例》规定,国企监事会在对经营者行为监督的基础上,应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出资方对经营者实施考核时,应听取和吸纳监事会的建议意见。Р Р (五)经营管理业绩评价监督工作体系Р 对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业绩的评价应该是多角度、全方位的:既要从出资人的角度来评价,也要关注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国家)的责任;既要从相关的财务指标来考核,也要关注非财务指标的情况;既要关注经济效益指标,也要注意社会效益指标。考评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1 0项指标的经济效益综合评分法、以资本净利率为核心的杜邦体系分析法、经济价值增值(EVA)分析法等等。但是,一般而言,目前流行的一个较为完善的企业经营管理业绩评价考核体系应该包括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运营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的内容,并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定量的8个基本指标和1 2个修正指标,以及定性的8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评(如表1所示)。Р 对于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代表,监事会考核经营者的重点应该是在国资运营中的持续发展能力、核心竞争能力和资产效益质量状况等方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主要有:战略规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或净资产收益率、核心业务收入增长率、国资收益收缴等。Р 总之,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的代表。是新时期国资监管落实“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新体制要求而采取的新举措,它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从出资人的角度,全方位地对企业和企业的经营者进行监督和评价,才有可能较好地实现国资监管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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