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并重新进行公示。(五)结果发布: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确定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发文公布。第十七条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绩效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主要反映承储企业上一年度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状况,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完成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绩效评价开展时间、评价周期、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作出调整。第十八条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认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价。第五章评价结果第十九条市本级储备粮绩效评价根据最终得分确定承储企业等次,包括AAA级(96分—100分)、AA级(91分—95分)、A级(86分—90分)、BBB级(81分—85分)、BB级(76分—80分)、B级(71分—75分)、CCC级(66分—70分)、CC级(61—65分)和C级(60分)九个等级。低于60分或基本评价指标不达标的无等级。第二十条年度评价为A级(含)以上的承储企业,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对排名靠前的承储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召开年度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会议时颁发“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先进企业”奖牌,在次年度市本级储备粮油承储招标评标中给予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级(含)以下的承储企业,在次年度市本级储备粮油承储招标评标中给予减分(具体减分办法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级或C级的承储企业,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约谈企业负责人,并由市、区两级储备粮管理部门督促其整改提高;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为原等级的,按《管理办法》及有关协议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初次评定无等级的承储企业,由市、区两级储备粮管理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为无等级的,按《管理办法》及有关协议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附件: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