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一、二、三章的有关要求。第四十三条零售连锁总部设置远程审方系统并能有效实施在线审方的门店,可不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设置的远程审方系统应当满足如下要求:(一)连锁总部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满足门店处方审核需要。门店数量10家以内,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门店数量超过10家的,每增加10家门店的,应当增配1名执业药师。门店销售中药饮片的,执业中药师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审方执业药师总数的30%;(二)连锁总部应设专用计算机机房,配备专用服务器(非微型计算机)支持系统正常运行,计算机系统要与门店联网,并满足远程网络在线审方的要求。门店应配置计算机终端和音频、视频等设备,便于门店员工或顾客与审方室执业药师沟通咨询;(三)企业应配置与企业经营管理软件相连接的远程审方管理软件;管理软件应与企业GSP软件对接,软件中应至少包含远程考勤、远程审方、处方复核、处方登记、处方保存、含特殊管理药品销售登记、在线视频以及不合格处方的自动锁定,拒绝调配和收银等功能;(四)企业应当建立远程审方工作的配套工作制度、程序和操作规程;(五)审方系统运行时间应与企业门店营业时间相适应,因故无法使用审方系统时,未配备执业药师的门店要停止销售处方药。第五章 验收结果评定第四十四条 现场验收时,应逐条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条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四十五条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标准》由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吉食药监稽〔2013〕315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