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工作日。第三十二条经评聘未被确定为拟聘人选的申报人员,不再重新召开评聘会议复议。第三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学校印发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结果文件,并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深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登记表》由学校存入受聘人员的个人人事档案。第三十四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后管理,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五条申报评聘的教师须客观、如实填报申报材料。硬件不符合条件的申报者,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评聘;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评聘。申报评聘的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评聘委员会委员拉票,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评聘资格。第三十六条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违反相关纪律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三十七条校领导、管理人员有指定评聘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委员、操纵或施加影响评聘结果等情形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三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依规查处,经查实的,予以取消评聘结果。第三十九条评前公示及评后公示期间,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须向监督委员会提交具名书面说明材料,未具名或书面说明材料与公示情况不相关的,监督委员会可不予受理。第四十条评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督委员会组织核实,核实情况反馈有异议的人士、书面提交评聘委员会,并在评聘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讨论情况作为委员投票的参考。第四十一条评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督委员会组织核实,核实情况反馈有异议的人士、书面提交评聘委员会会议讨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根据获得简单多数的处理意见做出最终处理决定。拟聘人选如需调整的,调整情况同步进行公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宜,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对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