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要求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岗位。Р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因晋升、降职、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变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应按新任职岗位重签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若变更到非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则不再适用本办法。Р Р第五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Р Р第十九条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应聘了职员职务的,可保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Р第二十条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的行政领导人员或职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达到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时,可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既没有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上、又没有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可保留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不与工资待遇挂钩,也不能申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Р Р第六章政府部门职责Р Р第二十一条重庆市人事局负责全市各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总量及结构比例设置和宏观调控管理;市级和各区县(自治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总量及结构比例设置的方案,分别报市人事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批后下发执行,并负责聘任工作的具体管理、指导;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负有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依法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职称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Р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人事争议,经双方协商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无效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Р Р第七章附则Р Р第二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