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拒不停业的由党委宣传部配合保卫部和地方相关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第二十四条校园文化产品的开发和经营由学校统一监管和授权,开发和经营企业应获得文化管理部门特许,遵守工商管理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第六章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第二十五条要充分发挥博物馆、校史馆、科技馆、礼堂、音乐厅、体育场、各类纪念馆等文化载体的功能,加强建设,开放管理,使其成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场所和阵地。第二十六条各类景观、雕塑等文化设施必须做到统一规划,既要美观,又要突出文化品位。学校山水、园林、景观、道路、楼宇等公共场所景观标识由学校统一规划实施,各单位内文化标识由本单位负责实施,但必须遵循学校识别系统规范,与周围环境和谐统一,饱含文化理念,彰显文化品位。第二十七条未经党委宣传部和保卫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商业性宣传材料及摆设商业性临时宣传摊点、桁架行架等。第二十八条提倡在办公、教学、科研楼宇内使用规范的宣传栏、标语牌或欢迎牌,提倡使用校园网络、电子显示屏等进行标语宣传。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园主干道和办公、教学、科研区域周边悬挂横幅、标语。第二十九条在学生公寓区和建筑物内悬挂的横幅、标语,应于活动结束当日或次日予以清理和拆除。对于不符合规范、已经破损或逾期未收拆的横幅、标语,党委宣传部和保卫部将随时进行清理,其清理费用由悬挂单位承担。第七章校园文化建设考核与奖励第三十条校园文化建设管理执行情况纳入学校宣传文化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评范围,与二级党组织、领导干部个人年终考核挂钩。第三十一条重视校园文化建设的研究和创新,鼓励全校师生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科学发展。定期开展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并推荐优秀成果参加全市和全国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评选。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