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管线;Р (七) 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摊)点;Р (八) 在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Р (九) 在草坪上行驶、停放各种车辆;Р (十) 其他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Р第十六条确因学校基本建设施工或影响输电线路安全,需要砍伐、移植和大修剪树木时,须报经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Р (一) 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向学校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树木移伐或大修剪申请,同时提供该工程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施工许可等文件(复印件)及图纸(复印件);Р (二) 经学校绿化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现场勘查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勘查审核,再报南京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移伐树木在一百株以上的,须报南京市政府批准;Р (三) 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在收到南京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复通知书后,方可按批复意见实施移伐、修剪施工。Р第十七条全校师生员工有维护校园绿化、植树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监护校园绿化的权利,应当养成人人关心爱护绿化的文明意识,杜绝各种损毁绿化行为的发生。Р第四章罚则Р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由学校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如无视劝阻,继续损毁绿化的,由市、区政府绿化监察机关依照《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将按照《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给予行政处分。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Р“附属绿地系统”,是指校区范围内由学校自建的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绿地、观赏草坪花坛、绿化生产绿地等。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Р南京理工大学Р2001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