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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望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幼儿园严格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单位〈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及产权移交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4〕167号)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接受住宅小区项目单位捐赠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建设成本。学校建设成本,实行专户储存,用于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设施设备添置。第十四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五条  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区、街镇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捐款; (三)上级部门中小学校建设奖补类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第十六条  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商业住宅楼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十八条  擅自改变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侵占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区城乡规划分局、国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区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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