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监督使用人爱护所使用资产,使用人调离(包括退休、辞职等)时,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时作变更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四条建立账、卡登记制度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存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登记,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二、使用单位对每项存货都必须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建立存货卡片,设置存货明细账,进行数量、金额登记,以反映存货的数量和金额;使用单位设立领用登记薄,严格领用手续,全面掌握固定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的情况;三、存货经批准报废、调出时将卡片注销。第十五条建立技术管理制度使用单位要对本部门的存货进行定期检查、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使之保持完好状态,保证安全。第十六条建立清查盘点和奖惩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每月对账,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保证实物与账卡相符,清查盘点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产清查或抽查。发现违规使用、残缺和损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进行相应处理。对资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因工作任务变化等情况引起的闲置多余存货,应及时上报和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便调剂使用,任何单位无权自行调拨和处置。第十八条未使用、不需用和封存的存货,未移交前由原使用单位负责保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管部门分别建立登记簿。第十九条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丢失(被盗)或毁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赔偿,赔偿款项交财务处,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核销手续及账务调整;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使用过程中盘盈的存货,应及时补填验收单入账。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实物、账卡和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手续不清,不得离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