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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2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新区开发的居住项目,机动车停车指标不宜少于1.2辆/户;旧城区及旧村改造项目的机动车停车指标不宜少于0.8辆/户;经济适用住房机动车停车指标不宜少于0.5辆/户,廉租房机动车停车指标不宜少于0.1辆/户,同时应设置适当规模的临时访客停车场地;自行车停车指标不宜少于3辆/户。(四)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等其他建设项目,停车指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的要求。第三十三条居住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一)按便民市场布点专项规划,需在居住小区内配置肉菜市场的,其用地规模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鼓励建设综合市场(超市)。(二)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公顷的居住小区,宜独立设置综合商业服务设施。(三)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红线50米(含50米)以上的主干道两侧建设二层及以下沿街底商建筑,鼓励设置集中商业等配套设施。道路红线50米以下的生活性道路两侧,可设置为社区服务的不低于二层的沿街底商建筑。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服务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四)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宜根据道路等级按照下表进行控制:道路等级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长度比例30%40%70%(五)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布置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第三十四条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置居住小区应按《表二》要求配建公益性设施。表二:(单位:平方米)设施内容配建规模居委会(含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医疗等办公用房)30M2/百户、且≥300M2老年活动场地≥100M2/千户青少年活动中心≥20M2/千人青少年活动场地≥40M2/千人物业管理≥200M2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配建标准(一)居住小区内按6-10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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