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预审意见书、规划总平面图和有关文件。Р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Р 第六十三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Р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Р 2、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隧道、轨道交通等工程; Р 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Р 4、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Р 5、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Р 6、需要进行临时工程建设的。Р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图纸。Р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Р 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由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放样单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进行放样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验合格;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将批准的规划总图和相关资料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Р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或基础垫层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检查。Р 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在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在10个工作日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综合验收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规划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书面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整改合格后予以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件;限期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件,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产权属登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可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