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在6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1米,间距递增0.15米。(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各类居住建筑,当高层居住建筑在南侧时,高度在60米(含60米)以下部分,其间距一类建设控制区按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二类建设控制区按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高度在6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1米,间距递增0.1米。(五)在符合以上各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低、多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六)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米;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8米;高层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不应小于13米。4.3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用房以及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应按有关规范执行。一类建设控制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居住建筑间距的1.2倍。4.4除4.3条所列建筑外,其它非居住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的低层非居住民用建筑与各类非居住民用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二)平行布置的多层非居住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三)平行布置的多层非居住民用建筑与高层非居住民用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四)平行布置的高层非居住民用建筑的间距1、两栋建筑位于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一类建设控制区按南侧建筑的0.4倍控制,且不应小于20米。二类建设控制区按南侧建筑的0.45倍控制,且不应小于24米。2、两栋建筑位于东西向的,其正向间距一类区按较高建筑的0.3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8米。二类区按较高建筑的0.4倍控制,且不应小于20米。非居住民用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民用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4.2的规定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