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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补充侦察未有结论和犯罪嫌疑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作出判决的,待有结论后视情况区别处理:无过错的,据实确定考核等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按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受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 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只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 其中, 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 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以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查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查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 10 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 同时开除工职的除外) , 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第二十四条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 当年参加考核, 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次年起正常考核;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参加考核, 在处分期内只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 其表现作为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6 月 30 日前解除处分的, 参加当年考核确定等次;7 月1 日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三、因同一错误事实, 同时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 考核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国家公务员任用的依据, 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在现任职务期间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方有晋升职务的基本资格。二、在任现职期间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的, 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破格提拔使用的, 必须在任现职期间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三、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连续两年基本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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