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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69KB

文档介绍
次。第二十八条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第二十九条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第三十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第三十二条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第三十三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第六章考核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各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考核机关负责人和机关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不按照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考核;(二)对不按照规定确定考核等次比例的,责令其按照规定重新确定考核等次;(三)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2、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3、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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