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面积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0,进驻工业园区的不得低于1.2。Р第十三条居住小区的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不低于每千人300平方米,体育设施内部道路的安排要结合绿地统筹规划。Р建筑容量Р?Р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Р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建设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Р 第十六条成片开发建设的地区建筑容量控制按以下规定执行:Р (一)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Р (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单一地块建筑容量按下表规定执行。Р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Р 区位Р建筑容量Р类型Р旧城区Р新区Р备注Р建筑密度Р(D)Р容积率Р(FAR)Р建筑密度Р(D)Р容积率Р(FAR)Р居住建筑(含酒店式公寓)Р低层Р35%Р1.0Р35%Р1.0Р多层Р30%Р2.0Р30%Р1.6Р中高层Р25%Р2.2Р25%Р2.5Р高层Р20%Р3.0Р20%Р3.5Р商贸、办公(含旅馆、公寓式办公)Р多层Р35%Р2.2Р35%Р2.2Р高层Р32%Р3.5Р30%Р5.0Р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Р多层Р30%Р1.0Р30%Р1.0Р大型超市Р-Р45%Р2.5Р45%Р3.5Р注: ①本表规定的指标除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为下限外,其它均为上限;Р②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Р ③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Р④如果建设项目的行业或土地部门另有建筑容量控制要求,则应同时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