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章奖惩第十三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D级进级点。第十四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第十五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激励。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一)基薪按照《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考核字〔2004〕3号)执行;(二)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按以下方式确定:1.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2.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0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3.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4.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5.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7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企业负责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年薪兑现方案。第十八条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经理)分配系数为1;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5-0.8之间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自收到相关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