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等目标完成情况与中长期激励相挂钩的办法。Р 4.关于经营业绩考核与其他管理制度的配套同步改革。鉴于目前国有企业负责人产生机制的特殊性(大多为任命制)和职业经理人的市场遴选机制尚未形成,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经营者的任命、岗位续聘或调整的作用较为弱化,必须进行包括干部人事、劳动用工、收入分配制度在内的配套同步改革,才能进一步发挥并放大经营业绩考核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同等的法律环境,法律工作已成为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企业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已成为企业至关重要的软实力之一。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专门从事风险防控的高管人员,应当与总会计师等同样被纳入接受国资委考核监管的企业负责人团队。Р 5.要切实加强业绩考核动态监控。搞好动态监控,对确保企业圆满完成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都至关重要。要把经济运行监测和业绩考核动态监控结合起来,注重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紧密结合,切实加强对企业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指导、督促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Р 参考文献: Р 1.关于中央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3) Р 2.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4) Р 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9) Р 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12) Р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法律工作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2008(11) Р (作者单位: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山西太原 030012) Р (责编:芝荣)